安康两女子在养生馆大打出手!好闺蜜因这件事反目成仇…
原标题:安康两女子在养生馆大打出手!好闺蜜因这件事反目成仇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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茫茫人海,知音难觅。
曾经她们是感情深厚的闺蜜,
却为何突然反目,闹上法庭了呢?
案情回顾
2022年12月,紫阳县向阳镇小美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前往闺蜜大美经营的减肥养生馆,因减肥效果不理想,小美要求大美退款,在此期间,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抓扯,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,双方仍争执不下,小美将放置在店里茶几上的玻璃茶壶摔碎,大美遂上前与小美互相抓扯对方头发,二人在抓扯中倒地,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,后民警将二人分开才停止。
本次互殴事件中,大美的行为致使小美右侧前肋骨折。2023年3月,小美为民事赔偿将大美起诉至紫阳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3000余元。
法院审理
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小美与大美为消费纠纷索要退款而引起冲突,双方面对矛盾纠纷都不够冷静,都有辱骂、殴打对方的行为。二人产生纠纷后,没有采取合理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,反而因此事在店内发生肢体冲突,并有互相推搡、抓扯对方头发等行为,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。
结合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,大美的上述侵权行为致使小美肋骨骨折,而小美对本案的起因亦存在过错,应对自身伤情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大美同等的责任。2023年6月,紫阳法院判决大美赔偿小美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12元。
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来源:紫阳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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